关于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4-02-17 点击率:16270 |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要求,我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修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经中期协函字[2013]480号文核准通过。经决定,公司已于2014年01月30日起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合同增加了连续交易、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具体对《客户须知》、交易指令的下达方式、风险控制的方式、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方式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根据旧版合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版合同于发出七日后生效。您可以在2014年05月31日前到我公司查阅或签署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如果您未对新条款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司将视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所有条款。 如果您有疑问,可致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4915,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通联期货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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