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现就居间人的相关事宜向您作如下告知:
1. 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个人或法人。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 居间人不是通惠期货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分支机构;
3. 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4. 居间人不得向客户提供交易软件,不得代客下单、诱导交易、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5. 居间人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不得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6. 居间人不得向客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提供非法咨询服务;
7. 居间人的居间报酬来源于客户的留存手续费;
8. 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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