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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民间融资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24 点击率:19162

来源:人民银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自治区部分地区民间融资日趋活跃,规模日益扩大,但其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回报为目的的特性,决定了民间融资往往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对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产生抵消效用,甚至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在经济转型期,随着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民间融资风险陆续显现,一些披着民间融资“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更是对金融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民间融资的风险,谨慎参与,理性投资,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一、我区民间融资特点

(一)融资规模大。近年来,我区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呼包鄂”地区,民间融资总量相当于地区银行贷款的20%左右。

(二)参与主体广。从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从资金需求方看,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融资利率高。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为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50%。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一般为15%-20%,少数为30%;企业内部集资或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一般在20%以下;中介机构放贷月利率平均为20%-50%;部分用途急、融资期限较短的资金月利率甚至可达到50%-60%左右。

 

二、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风险及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投资者希望获得民间融资的高额回报,但实际上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和复利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极易对社会稳定及居民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而且,与传统“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民间借贷特点相比,当前我区的民间融资有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隐含的风险更大,危害性更高。

(一)融资中介大量兴起助推民间融资迅速升温,放大了民间融资风险。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我区参与民间借贷的各类机构和群体进行了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中介通常有3类:一是通过登记注册取得相应许可并在一定范围内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准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和《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据调查,在“呼包鄂”地区,部分准金融机构“越界经营”,变相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给大户,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二是专门以从事民间融资中介“牟利”的个人。在鄂尔多斯、包头等地区,这类群体不断扩大,已逐步形成一定规模,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中介”力量。这部分中介主要依靠“熟人”关系进行交易,融资链条长,也被称为“老鼠会”。例如,A2分月息把钱借给BB再以3分月息借给CC再以4分月息借给D,初始投资人很难掌握资金的最终投向。三是未取得相关许可、直接从事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它们以注册普通公司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在部分偏远地区,一些“奶站”、“小卖店”均充当起民间融资中介。

(二)民间融资利率高,易陷入“金融传销骗局”。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以高回报诱揽资金现象非常盛行。但高昂的借贷利率使实体经营利润难以支撑,一些资金实力弱的债务人容易“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制造赚钱假象,使众多投资者陷入“金融传销骗局”。

(三)民间融资集中涌向房地产、煤炭等行业,面临较大市场风险。目前,我区“呼包鄂”及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呈现相互渗透的趋势,中介机构、资金供求方已形成一个庞大的融资网络。资金从供给方到最终使用方,往往要经过多层“关卡”。公众作为资金提供方,实际上无法了解其资金的最终用途。据调查,全区民间融资约有65%以上的资金流入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在当前房地产调控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如果部分开发企业和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风险可能从资金链末端向上蔓延,最终将威胁公众财产安全。

(四)借贷手续过于简单,发生纠纷维权难。民间融资门槛低,大部分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签订借据或书面合同是其主要的操作形式。由于借贷手续简单,约束力较弱,为解决纠纷留下隐患。部分口头协议的借贷活动在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

(五)易引发非法融资大案,对社会及投资者构成威胁。今年以来,全国各地以及我区部分地区因民间融资引发的案件频发,民间融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如曾经因“高利贷”泛滥而成为“宝马县”的江苏省泗洪县,多名借贷大户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哈尔滨圣瑞公司非法集资一案,涉案金额高达45亿元,众多债权人血本无归;温州、厦门等地连续曝出民间非法集资大案,均牵连了众多投资者;包头“惠龙非法集资案”因法人代表金利斌非正常死亡,导致1500多名投资者受到损失。这些案例表明金融风险在民间融资领域开始显现。

 

三、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对待民间融资

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周活动”,公布并剖析了一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理性投资、合法盈利。

(一)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高回报背后“潜伏”的风险,要对借贷人的信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进行全面了解,防止被高利诱惑。同时,投资者要强化法律观念,正确分析和判断正当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区别。集资对象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融资活动属于国家禁止和取缔的非法金融活动,轻者需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认清真相,谨防资金陷入一些准金融机构的非法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属违法行为,但一些准金融机构通过以下3种方式违规“倒账”,绕开监管,对此投资者应予以警惕。

一是准金融机构经营者(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吸收民间资金,以“股东参股”的方式参股准金融机构,再由准金融机构运营。资金使用路径为:个人→经营者(股东)→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者。二是第三方公司吸收公众或员工资金,以“公司参股”准金融机构的方式提供资金。资金使用路径为:个人→第三方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者。调查中发现,个人投入第三方公司的资金相当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三是准金融机构充当“中间人”,利用自身信用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资金使用路径为:资金提供者→准金融机构(中间人)→资金使用者。为规避监管,准金融机构通常将资金分成若干笔在个人账户上划转,而不直接在其公司账面反映。

从以上3种方式可以看出,投资者的资金在这些违法违规经营的准金融机构的各种投融资链条中循环或者“空转”,成为助推其谋取利益的重要资本和工具。投资者切勿盲目参与该类金融活动。

(三)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非法集资陷阱。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前期往往高额返利兑现高息承诺,使非法集资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欺骗性。一旦骗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会诱使更多人参与进来,形成了“滚雪球式”的资金快速聚集,也使风险急剧放大。对此,社会公众要擦亮眼睛,看清真相,丢掉“一夜暴富”的幻想,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

(四)理性投资,勿“舍本逐末”。民间融资持续活跃推高了实体经济经营成本,高昂的借贷利息吞噬了实体经济的大部分利润,也诱使很多民众放弃实体经营,转而从事“高利贷”生意,使金融脱离了“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实体经济始终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独立运行。因此,公众要理性投资,踏踏实实做好实业,切勿过度投机而“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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