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9-11 点击率:50515 |
郑商发〔2013〕22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秋节和国庆节前后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2013年9月17日结算时起,优质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早籼稻、菜籽油、油菜籽和菜籽粕等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6%。2013年9月23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自2013年9月27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10%。自2013年9月30日起,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2013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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