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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募牌照被撤,知情人:或因监管加强
发布时间:2015-12-24 点击率:10494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李亚)据悉,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多家商业银行收到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截至目前,银监会暂无公开回应此事。

今年6月以来,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微商银行,浙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17家商业银行先后申请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其中包括徽商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等9家是以银行主体申请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而其余的均以投资银行部或资产管理部等总行一级部门为获批主体,获批“非法人资格”。

但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目前通过登记备案的银行,都还没有管理中的私募基金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只是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事实上,通过登记备案的银行可以开展哪些业务,目前并不明朗。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就有17家商业银行获批“私募资格”,这看似喜事,但银监会却反应平淡。另外,某些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格获批后,大肆宣传也似乎为自己惹上了麻烦。

“获得私募资格,意味着银行可以以管理人身份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产品,但是问题就在于监管。”该人士表示。

根据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最新的《基金法》是按照公募和私募的性质,来划分整个基金管理行业的监管格局,所以银行理财并不受基金法约束;而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更是毫无约束力。

所以,不管是以银行主体还是以理财或者资管部申请“私募资格”,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理财或者资管子公司化改造尚未完成,从风险隔离上和信托、公募基金比不具有同等信托法和基金法所赋予的资管地位。所以银监会有理由在出现潜在监管问题以及资管子公司法人化之前叫停。

“当然,这不代表私募基金不能再做了,而是要以更合规的形式,在更明晰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该人士表示,金融混业的序幕已经拉开,国有大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已实现集团化金控平台或雏形。而随着目前银监会在推行理财子公司试点等举措的进行,商业银行或可在理财子公司成立的基础上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随着金融混业不断推进,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之前,业内以及学界已经有不少声音建议,希望监管层可以更多的形式加强监管协调。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就公开建议,设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过渡,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金融业的发展规划等。

只有当监管走在了创新之前,创新才能以正确的方式带动行业的发展,此次撤销商业银行私募牌照可能短期会对银行进入私募领域产生影响。但是长期来看,监管层谨慎的态度和严格的把控却是在为银行进入私募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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