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联期货公司股指期货交易操作实务
第一部分:合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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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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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乘数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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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 |
成交指数×300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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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变动价位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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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之后的两个季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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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波动限制 |
6%熔断机制然后放大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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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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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
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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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割日 |
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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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结算价 |
当日最后一小时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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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结算价 |
到期日沪深300指数最后二小时所有指数点算术平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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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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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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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IF |
v 持仓限制 :股指期货限仓是指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投资者限仓数额为20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v 强行平仓:每天上午节由会员自平,上午节后由交易所强平。
v 考虑现货市场10%的涨跌停板。
v 引入熔断机制,熔而不断制度。 6%持续一分钟触发,维持10分钟,然后放大到10%。 最后交易日考虑放大限制。
v 涨跌停板平仓优先制度。
v 提高交易保证金:市场连续涨停或跌停,持仓超过一定量。
第二部分: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收取,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缴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结算后保证金低于规定时,经纪公司应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的,期货经纪公司可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二、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结算盈亏,资金不足必须补足,否则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而赢余可随时提取。
三、涨跌停板及熔断制度
股指期货交易设置熔断机制。在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以下简称为熔断板)时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1、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板,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机制。
2、每日闭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3、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四、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或会员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
六、到期交割制度
到期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根据交割结算价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约时,交易所为了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九、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