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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

[日期:2006-09-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期货业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期货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受并遵守行业自律规定,接受自律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第五条     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六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新风。  

第七条     良性竞争,以行业利益为重,维护本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八条     加强期货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九条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客户为宾,绝不欺诈,同行为友,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条款,经查实,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将依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公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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