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所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逐个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立法空白之处,如果不及时弥补,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影响。”这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滨11月16日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的“应对金融危机——构建亚洲金融市场新秩序”国际学术讨论会所作的呼吁。
胡滨表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放松,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加深,一个确保金融安全体系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
二是出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2006年,《破产法》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破产法》的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三是要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有法可依。
四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当前,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未形成,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已经形成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总体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状况和要求;同时,综合金融越来越成为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彻底、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
此次研讨会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全球COE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来自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日本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以及日本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针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原因、性质及其影响;金融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保护投资者及其法制体系;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及日本的经验和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等课题展开了广泛和深入地探讨。
与会专家认为,美国金融危机表明,重建国际金融新次序迫在眉睫。中国和日本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