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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日期:2008-10-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2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4

第四章 限仓制度. 7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10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11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13

  . 14

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15

附件二: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N90

90<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40

40<N50

50<N60

N>60

硬麦、菜籽油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30

30<N40

40<N50

N>50

强麦、一号棉

5

7

10

12

N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8%

15%

20%

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幅的3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幅的3.5,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0)/P0×100%  t=45

0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t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 某期货合约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新仓;

(三)调整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一号棉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第二十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二十一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十二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情况,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D4交易日强制减仓。

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二十五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该客户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

客户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合约的持仓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有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