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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日期:2006-07-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快铜产业结构调整,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发改委近日制定《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并自7月 1日起实施。今后,各地在对铜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都要以这一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据悉,在企业布局及规模要求上,单系统铜熔炼能力要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现有企业的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6%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7%以上。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铜冶炼新建和改造项目,今后,投资管理部门将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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