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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放期货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权

[日期:2008-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自2008年9月1日起,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将由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审核。

  证监会26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规定。这是继券商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权“下放”证监局之后,证监会机构监管行政审核领域再次放权。

  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规定称,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今年7月,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季向宇在一次期货业高管任职资格审核培训会议上表示,最近一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期货部也相应地调整对市场和机构的监管思路与理念。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基于对派出机构的充分信任,期货部作出了将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下放给派出机构的决策。” 季表示。

  据悉,对于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权的下放,期货部采取了先试点、再公开的审慎授权工作思路,同时建立了包括审核格式、工作底稿、存档文本在内的一整套的文档体系,以统一规范派出机构的具体审核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今年3月26日,期货部曾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深圳六地为试点,试行期货公司高管审核权下放工作。

  根据试点政策,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下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据悉,上述六个辖区为期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统计,试点六区所辖期货公司总数达85家,占166家会员总数的一半以上。此次,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期货业高管审核权下放工作全面铺开。

  去年7月4日开始施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在其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今年1月,证监会曾发布有关决定,授权各证监局对本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依法进行核准。据悉,早在2006年,证监会即已酝酿在机构监管中试点审批、审核权的权力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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