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关于要求期货投资者登记期货结算银行账户的通知

[日期:2006-02-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大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配合证监会做好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工作,切实保护本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对本司客户划拨期货投资资金的银行账户作如下通知:

1、客户在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2、客户可在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3、客户在本司办理期货资金之前,应当在本司预先登记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使用。

4、客户在本司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本司保证金专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再通过现金收付或在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5、本司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上海证监局备案。

6、对于新开户的客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客户,应自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已开户的客户必须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的登记工作,以免影响您的资金划拨。

7、为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希望广大客户接洽自身所在地银行,选择适合自身的期货结算银行。

另外,客户期货结算帐户登记后,将不允许投资者之间通过期货公司进行资金对划,请相关投资者尽快做好在本司期货账户资金的调整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特此通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七楼

邮编:200120 
客服部:+86-021-68864915 68866986-223  68866986-226

传真:+86-021-68866985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上海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六年二月七日

 



阅读:8
录入:tlqhtj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申明: 本网站所载文章和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入市依据,风险自负!
上一篇:关于2006年春节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2006年“五一”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限会员登陆后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