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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起大商所各合约最低保证金提高至7%

[日期:2008-01-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2008年春节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8〕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我所将在2008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自2008年2月4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7%;自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结算时起,棕榈油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6%,其他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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