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7年春节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 |||||
| 大商所发〔2007〕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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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由于春节休市时间较长,为防范节日期间的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2007年春节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自2007年2月15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7年2月26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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